根据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五条规定: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不征收营业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提供应税劳务,应当征收营业税。美容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单位,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,应缴纳营业税。 日前,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,某美容院自营业至今共取得收入 9 . 6 万元,其中 3 . 84 万元是附带销售化妆品的收入,而该美容院只就 5 . 76 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,销售化妆品的收入按 4 %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。对此行为,税务人员指出,美容院销售化妆品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,应并入美容美发收入营业额,按 5 %的税率补缴营业税。 |